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如何區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來源:中公鄉鎮公務員考試網 發布時間:2022-11-18 0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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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備考各地鄉鎮公務員的過程中,很多考生對易混淆知識點花費時間多卻收效甚微。“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作為犯罪排除兩大事由,非常容易產生混淆。今天中公教育就其二者進行對比,以方便大家在解決該知識點對應的題目時能夠又快又準地判斷。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與構成條件
(一)概念
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構成條件
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主要包括以下5個條件:1.不法侵害作為正當防衛的起因;2.通過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一定損害來實現;3.防衛人必須具備正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并決意制止的心理狀態;4.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
二、緊急避險的概念與構成條件
(一)概念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二)構成條件
緊急避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問題,也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6個條件:1.存在現實的危險;2.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3.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4.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迫在眉睫;5.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6.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當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1.主體:正當防衛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而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公安、消防、醫護、軍人等職業不適用緊急避險。2.危險種類:緊急避險的危害來源非常廣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侵襲等;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3.行為所損害的對象: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是第三者較小的合法權益,正當防衛損害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行為的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在迫不得已時即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實行,而正當防衛則無此限制。5.對損害程度的要求:緊急避險損害的合法利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利益,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損害。
【試題練習】(單選)昌某和李某為情敵,某晚昌某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李某,兩人發生打斗,打斗的過程中,李某用拳頭打了昌某的頭部,昌某用水果刀捅了李某肚子一刀,致李某死亡,關于昌某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屬于正當防衛
B.屬于緊急避險
C.屬于防衛過當
D.屬于故意殺人
【中公答案】C。解析: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侵害,而所采取的遏制該不法行為造成損害的方式方法。本題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李某先是對昌某實施了不法侵害行為,先是用拳頭打了昌某的頭部,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當防衛以保護自身利益的,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是正當防衛法定的限度之內,而昌某直接用刀捅人的行為,已經超過的防衛的限度,即防衛過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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